中央财经大学助学服务中心

【校发〔2007〕36号】《中央财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 2004 〕 68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 〔 2005 〕 14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以及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 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自主申请,择困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助学服务 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中心审批、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中心设立 全校经济贫困学生信息库,用工单位按照“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 中心开通“中央财经大学勤工助学网”,为用工单位选用人才、学生寻找用工信息提供网络化的服务平台。中心于每年年底受理下一年度校内用工单位固定性和阶段性岗位的岗位申请,经职能相关部门复核后由中心通过“勤工助学网”公布校内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中心在每年年末汇集各方意见对当年各用工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在“勤工助学网”下载), 中心优先推荐申请人中的经济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用工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

第八条 为维护学校、学生和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和学生意向一致,并办理聘用手续后,方可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录用信息由用工单位反馈到中心,由中心在网上发布, 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心将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其所在学院和用工单位应及时告知中心,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条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协助中心做好本学院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管理,中心不定期地对用工单位用工情况和受聘学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中心对校内外设岗单位的付酬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来源、管理及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每年本科生学费收入中划拨一定比例;

(二)基金增值;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部管理,助学服务中心具体安排基金的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接收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勤工助学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财务处负责核算,定期向中心通报基金的结存情况,并协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支出;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与管理;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诚信和业余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劳务活动为主,不得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社会公德和学生身份与身体条件不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通过中心获得勤工助学信息,也可以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应以学习为主业,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进行,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8 小时。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工作性质和用工条件,有权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要求中心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关协议,维护学校声誉。如在勤工助学活动违约,需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要本着“按需设岗,合理设岗”的原则,学校明文规定不能使用学生的工作不能设立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助其贫困,育其精神”的指导思想,要在活动中锻炼学生爱校建校意识,培养学生劳动观念,促进学生社会阅历的丰富和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岗一人原则,按工作性质分为技术服务岗、管理服务岗和劳动服务岗,按岗位性质分为固定性、阶段性和临时性岗位。各种岗位设置原则如下:

(一)固定性岗位是指一年内(一年按 9 个月计算)固定从事单一性质的工作,业务性强,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 32 小时,有固定指导老师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阶段性岗位是指某一阶段内从事一项业务性工作,工作内容固定,一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临时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向中心临时申请的勤工助学岗位,付酬标准按工作种类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校外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工单位在聘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中心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中心同意,并在中心组织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与学生、学校签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工单位必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的用工方式以小时工为主,劳动报酬标准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并写入协议,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良好工作环境,工作强度适度,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用工单位有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中心取消其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违反协议, 给学生或学校造 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用工单位应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赔偿。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不得聘用 16 周岁以下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聘用 16 — 18 周岁的学生从事国家禁止的特殊工种的工作。

第七章 勤工助学付酬标准与付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校内用工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同类岗位实行统一的报酬标准,计费标准由岗位的工作性质决定。固定性岗位薪酬每月 300 元。优干保研学生提前到岗工作的,计酬时间从每年 3 月份开始至 6 月份结束,每月薪酬 800 元。阶段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劳动报酬按技术服务类每小时 8 元,管理服务类每小时 6 元,劳动服务类每小时 7 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月 15 日助学服务中心向学生发放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在每月工作日的最后一天, 向助学服务中心提供学生《勤工助学用工记录表》和《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支付清单》,经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学生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助学服务中心通过财务处将劳动报酬打入学生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借记卡内。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于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表现出色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表现不佳、消极怠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酬金或解聘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履行合约、弄虚作假、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移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校发〔 2001 〕 171 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