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助学服务中心

【校发〔2020〕88号】《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9-11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 施细则》(财科教〔2019〕19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 法》(教财函〔2019〕105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6〕 141 号),经学校 2019-2020 学年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 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 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 评审的重大事项,审定国家奖学金名单。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各学院研究院、 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提出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 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主 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本科生教 务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长和成员总人数不少于 6 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 各学院本科二至四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上一学年所有修读课程无不通过记录(含补考、重修 课程);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 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 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 绩位于班级排名 10%(含)以内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位于班级排名10%- 30% (含)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国 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 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方面、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 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 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接到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 相关文件后,于每年 9 月-10 月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 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所在 学院评审。本学年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申请。

第十三条 每学年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后,各学院评审小组根 据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细则中应包含国家奖学 金的名额、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等内容。评审细则要在全院范围 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复核学院初审名单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当年国家奖 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归入 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 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奖励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6〕14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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