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助学服务中心

【校发〔2020〕101号】 《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9-13    浏览次数: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修订了《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减免学费办法》(校发〔2011〕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学校贷款和勤工助学等资助渠道基础上,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施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减免范围仅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

第五条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费减免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学费减免学生名单。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学费减免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费减免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三章 减免条件和等级

第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具备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学习成绩良好;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十条 满足以上基本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对象;

(二)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三)父母单亡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四)来自老、少、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学费减免的学生;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可予以学费减免的学生。

第十一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学费减免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学院应当停止为其办理学费减免的申请程序,并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全额学费减免和半额学费减免两个等级。

第十三条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罹患重大疾病学生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全额学费减免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学费减免;

(二)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半额学费减免。

第四章 减免程序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下一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费减免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本学院申请学生进行评审,提出学费减免的初审名单及减免等级,在院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复核。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复核无误后,将学费减免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的学费减免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予以学费减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中止、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余额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

(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会同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学费减免资格,收回学费减免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减免学费办法》(校发〔2011〕3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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