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 〕 92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读的全日制计划内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 10 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为二档:一档每生每年 3000 元,二档每生每年 2000 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评审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结合评审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情况和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确定该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的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本学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提出申请,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学院;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定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复核;复核的名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审定的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存入受助学生的校园一卡通。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校发〔 2007 〕 25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