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入伍时,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在校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中学生指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其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相应的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于每年9月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一同提交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与经办银行确认贷款金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的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对《申请表》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学校复核,为入伍学生建立档案,完成国家资助的报送工作,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完成学费减免的报送工作,分学年为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国家资助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支付统一采取“学校垫付、据实结算”的办法,学校审核学生资格无误后完成资助工作,中央财政据实拨付资金予以结算。
第十二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国家资助资金,学校在其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减免,学校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分年度为其缴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征兵办公室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姓名、毕业(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至学校武装部和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的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在校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西城区人民政府武装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