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助学服务中心

【校发〔2020〕102号】 《中央财经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9-1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以及《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精神,学校结合实际修订了《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校发〔2012〕6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 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以及《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精神与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第四条 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法;组织落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资料存档工作;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协助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做好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审核、材料汇总及逾期催缴等工作,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政策宣传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做好本学院学生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材料审核及报送工作、贷款催收和督促还款工作,以及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下同)、研究生,以及预科生。

第九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如国家政策对贷款额度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2020 年1 月1 日前,签订合同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2020 年1 月1 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 个基点执行。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贷款学生负担。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 年,最长不超过22 年。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还本宽限期5 年,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初,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校园网发布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公告;

(二)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三)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复核学生申请材料,并汇总全部申请学生的材料后,送交经办银行审批;

(四)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学生集中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五)经办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学校账户,并提供学生放款信息;

(六)学校财务处为贷款学生办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相关手续。学费及住宿费总金额超过贷款金额的,不足部分由学生自行补齐;若贷款学生已提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到账后,学校财务处将贷款退还到学生在学校财务系统绑定的银行卡中。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发放,每学年初贷款学生提出续贷申请,与经办银行签订续贷协议后,贷款直接汇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如发生服兵役、休学、退学、转学、升学、就业、出国(境)、开除学籍、失踪、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通知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如有经济能力,可办理提前还款;未办理提前还款的学生,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如需还款,可通过经办银行或网上银行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 如贷款学生违约,以下后果需自行承担:

(一)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校发〔2012〕6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