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部确定。
我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本科2-4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 请
第五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具备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和至少一项附加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 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 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附加条件
1. 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含)以内;
2. 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30%(含),在以下某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有相关材料证明的: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接到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后,于每年9月-10月,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当学年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申请。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制定评审办法和评审通知,审定各学院提交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初审意见。
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协调统筹。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组员应包括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长和成员总人数不少于6人。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每学年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后,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细则中应包含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评审办法、申报条件等内容。评审办法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复核学院初审名单后,提交学校评委会审定,审定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2〕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