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助学服务中心

【校发〔2016〕142号】《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8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我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部确定。

我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上一学年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本科2-4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 请

第五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且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50%(含)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接到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文件后,于每年9-10月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本学年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申请。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制定评审办法和评审通知,审定各学院提交的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意见。

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协调统筹。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组员应包括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长和成员总人数不少于6人。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每学年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后,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细则中应包含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评审办法、申报条件等内容。评审办法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初审通过的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复核学院初审名单后,提交学校评委会审定,审定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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