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助学服务中心

【校发〔2020〕90号】 《中央财经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13    浏览次数: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切实做好学校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中央财经大学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学字〔2013〕13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切实做好学校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下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学校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七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学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按要求向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会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会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由学生本人自行按时偿还。

(三)各学院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学生信息及资格,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核无误后,于每年 6 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 1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学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补偿代偿资金返还给学生本人或代为偿还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已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每年需进行在职在岗确认,并于每年 6 月 20 日之前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报送当年在职在岗情况,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学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相关情况通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学生就业单位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联系制度。学校为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工作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毕业生本人及其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同时,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学校及时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学校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学字〔2013〕13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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