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响应和配合国家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部联合发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中央财经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学字〔2013〕137 号)和《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学字〔2013〕138 号),形成《中央财经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和配合国家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部联合发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下同)、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受助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入伍资助中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低于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学费减免金额低于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其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入伍资助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生本人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提交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和财务处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本人。
(三)学生本人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
(四)学生本人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五)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 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十五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学字〔2013〕137 号)和《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学字〔2013〕13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