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全称为“新长城中央财经大学自强社”
第二条 性 质:由校学生处、团委共同指导和支持,以接受新长城资助的特困生为主体的,在学校申请注册的学生社团,新长城高校自强社是新长城—特困大学生自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宗 旨:传递社会关爱,锻造自强之才。
第四条 目 标:
1、成为高校中一流的公益性学生社团组织;
2、成为社员成功步入社会的成长、实践基地;
3、自给自足、星火相传,永续经营。
第五条 本社承认并遵守新长城办公室关于新长城高校自强社的各项规定及中央财经大学校团委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社职能:通过自强社实现新长城自强项目对学生的帮助,培养自强社社员的社会责任,使社员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精神。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社 员
第七条 入社与注册
1、凡在校正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遵守学校及本社章程,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的同学都可申请加入本社。
2、接受新长城自强助学金的同学自动成为自强社社员。
3、非受助同学入社须在指定的时间报名并参加面试,符合条件者方可加入本社(不超过总数的49%),成为本社预备社员。
4、预备社员考察期为两个月,在预备期内,表现良好者,可提《交预备社员转正申请》,经所在部门与社员部批准后,成为我社正式社员,建立社员档案、编写社员号并发给正式社员证;表现欠佳者,将延长预备期或劝其退社。
第八条 档案管理
1、每位社员的档案由社员部统一管理。所有社员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制定地点注册,无故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社处理。
2、社员每学期注册时,须对上学期学习生活和工作做自我书面总结报告,由社长、部长给出意见,同时存档。
3、社员在社期间的活动表现,记入本人档案。
4、社员在社期间的勤工助学表现,记入本人档案。
5、社员在社期间的学习表现,记入本人档案。
6、社员在社期间的所受的奖励和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7、在社社员、毕业社员及退社社员的档案分类管理。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社员的权利:
1、有发言、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有权参加社员全体大会,建议更换不称职的部门负责人。
3、有对本社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4、有参与本社各项活动的权利。
社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自强社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本社决议,维护本社荣誉。
3、积极参加并完成自强社交给的任务。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完成学习任务。
5、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奖励与处分
1、本社每年对全体社员进行评定,推选出优秀干部和优秀社员,给予奖励并推荐到学生处与校团委进行全校范围内的评比和表扬。
2、对给本社提出良好建议,经采纳并产生良好效果者,在全社范围内进行表扬。
3、典型的好人好事,在全社进行表扬给予奖励并推荐到全校范围的表扬。
4、对活动不积极、未认真履行社员义务者进行批评教育;
5、由于个人言行给本社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检讨,通报批评,留社察看,取消社员资格等处分;
6、对于无故一学期内两次及以上不参加指定活动,三次及以上开会迟到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退社
1、实行退社自由原则,社员需提交《退社申请》和详细的退社理由,由其所在部门审核后,提交社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社员退社后不再享有社员的权利与优先权。
毕业
社员毕业需退社时,应向社员部提交退社申请书,由其所在部门审核后,收回社员证并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责如下:
1、选举产生社长;
2、审议、通过或否决社长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否决自强社章程的修改及各项制度;
4、讨论通过、否决由社长提名的副社长人选;
5、讨论通过、否决部门与中心的增设或取消的议案;
6、重大事情的决策。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本社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两名。社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期间,由指导老师指定一名副社长代理社长职务。
第十六条 社长办公会议职责如下:
1、全社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检查;
2、全社年度、学期工作总结的制定、修改;
3、全社财务预算、总结、监督;
4、各项制度建立或修改的初步审议;
5、监督各部部长、副部长的选举;
6、对各部工作的指导、支持与监督;
7、对社长、副社长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8、听取社员意见与建议,并给予反馈;
9、向社员大会提交部门与中心的增设或取消的议案;
10、日常其他重要事务的决策。
第十七条 社 长:全面主持自强社工作;任命和免除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代表本社社员参加有关各校自强社的会议及新长城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副社长:配合社长工作。全面负责所辖各部、中心的管理、协调、指导、支持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是自强社的基层组织,接受社长的领导。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自强社定期召开各部门部长联系会,了解各部情况,听取各部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部有权要求自强社为其各项活动提供帮助,各部应当积极主动完成自强社所交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接受学校学生处、团委和新长城办公室的共同指导、支持与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新长城中央财经大学自强社社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新长城中央财经大学自强社
2004年 4月 14日